一般情況下
勞動合同加蓋單位公章方為有效
如果勞動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
而沒有加蓋公章
這個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簡介
張先生2020年6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系統(tǒng)開發(fā)設計工程師一職,入職后公司曾經給過張先生一份勞動合同讓其簽字,后公司以勞動合同需要統(tǒng)一找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為由,將張先生簽字的勞動合同收走。
2022年4月,張先生因需向公司索要自己的勞動合同,公司人力資源經理將一份帶有法定代表人和張先生兩人簽名的勞動合同交給張先生,張先生見該勞動合同并沒有加蓋公司印章,認為該勞動合同無效,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請求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某科技公司則認為,法定代表人簽字效力等同于公司蓋章,勞動合同有效,公司不應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勞動合同僅有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是否有效?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張先生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從法定代表人職權方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即代表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若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動合同即為有效。
張先生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無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