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本人是霞山區(qū)海昌路14號的住戶。該處計劃安裝電梯,但遭到一棵大樹的阻礙。希望有關部門遷移該處的大樹。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根據《廣東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遷移樹木:(一)對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或者嚴重影響居住采光、通風,通過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二)城市建設或者城市基礎設施維護需要的;(三)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的;(四)發(fā)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未能有效治理的;(五)樹木已經死亡的;(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按照遷移城市樹木行政審批要求辦理,根據《《廣東綠化條例》第三十條,申請人應當落實樹木遷移地點,承擔遷移和養(yǎng)護費用,如遷移后一年內未成活的,應當補植相應樹木。